当前位置: 养猪资讯 > 国内新闻 > 正文

深圳市法制办公布新条例 给猪肉注水将被严重处罚

来源:未知 2012-03-28 15:05:22| 查看:

深圳市法制办公布新条例 给猪肉注水将被严重处罚[/page]

  中国养猪网讯:

  种植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被罚30万元!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征集意见。市民可于本月28日前来函(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2,邮编518035),或通过电子邮箱jinwx@fzb.sz.gov.cn告知。

  给猪肉注水将被重罚

  “条例”表示,用于农产品生产的土地和生产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如有重金属、农药残留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禁止从事农产品生产。同时,特别对一些目前发生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定。

  包括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和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假、劣农药、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兽药;对畜禽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而违法上述规定的,由市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的,处以3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农贸市场不公示质检结果罚3万

  “条例”规定,农产品经营者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进货台账,以及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等。

  同时,农产品经营者也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禁止采购、经营“从禁止生产的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发生禁止行为的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产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产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产品;国家禁止销售的其他产品”。

  农产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不合格的,应当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收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市场开办者则应当在场内的显着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违法经营行为、进场采购注意事项等内容进行公示,否则将处以3万元罚款。

 超市售卖不合格农产品或吊证

  大型连锁超市(商场)、配送中心的经营者则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配备专职(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生产记录等证明文件。验明的产品合格证明、生产记录等证明文件,应当保存不少于两年。

  大型连锁超市(商场)、配送中心禁止采购、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无生产记录的农产品(但从批发市场采购的农产品除外);法律、法规禁止采购、经营的其他农产品”,将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查清的,并处以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版权声明】养猪网旗下所有平台转载的文章均已注明来源、养猪网原创文章其他平台转载需注明来源且保持图文完整性、养猪网特别说明的文章未经允许不可转载,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所有刊登的文章仅供养猪人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意见。若有不妥,请及时联系我们,可添加官方微信号“zgyangzhuwang”!

服务热线:400-808-6188

Copyright©2010-2022 https://www.zhuwang.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