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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头生猪失踪引发索赔官司

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 2011-08-18 09:30:32| 查看:

  今年5月7日,宿迁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下称“温氏公司”)业务员林常保按照合同约定到养殖户宋春萍处回收肉猪,当清点时发现少了104头,林问宋:猪弄哪去了?宋回答:死了,就剩下93头了。当时全国猪肉价格都在疯涨,林常保立刻将情况报告公司,公司认为肉猪可能是被宋春萍私自卖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警。

  5月10日,上塘派出所传唤了宋春萍。宋春萍说,我是去年12月22日从温氏公司领了300头苗猪,回来7天后猪就开始生病了,我打电话给公司,公司技术员小林到我家也没说出什么病,说这些猪是僵猪,有可能要死一半,也没开药就走了。今年1月份,我家猪又得了5号病,我电话联系公司,公司技术员小林到我家给开了个单子,我到公司拿回药给猪吃后也没见效,猪就开始死亡了。我又找公司,公司给我一个本子叫我每死一头猪就登记一头。

  之后,警方又对送饲料和猪场附近村民进行走访调查,也没发现什么有价值的线索。104头生猪是死亡还是被私自卖掉不得而知。

  起诉索赔18.72万元

  5月24日,温氏公司一纸诉状将养殖户宋春萍告上法庭,其诉称:2010年12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肉猪委托养殖合同”,本着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原告委托被告养殖肉猪。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的权利义务有:为被告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并负责技术指导;被告在饲养过程中所管理的由原告供应的肉猪均属于公司财产,被告不能擅自处理……。被告的权利义务有:负责养猪场地、设施和劳力及到原告指定的地点领取物料、交付产品;对原告提供的各种物料和肉猪有管理权,并负有管理责任,被告应按合同规定将委托养殖的肉猪交付原告回收;被告私自变卖原告委托养殖的肉猪,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1800元/头猪的标准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了300头苗猪给被告饲养,并按合同约定及养殖管理流程,及时履行物料、疫苗供应及技术指导的义务,监理“养殖户猪群跟踪记录”制度,保障苗猪健康、安全生长,但在被告养殖期间,即从2010年12月22日开始被告进苗猪养殖到目前为止,肉猪数量原为300头,期间不明原因消失了104头,虽然原告多次询问减少肉猪的原因及去向,被告总是闪烁其词,敷衍搪塞,并且拒绝依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宋春萍向原告返还减少的104头肉猪或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18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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