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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法院多举措开展联合惩戒!推动特定主体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来源:衢州日报 2018-10-03 10:10:27| 查看:

 
  为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今年以来,衢州两级法院联合纪委、监察委、组织部等部门,以多举措对涉党员干部等特定主体被执行人的案件开展联合惩戒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
  
  结合大整风“十大行动”,失信行为入档案
  
  7月13日,被执行人杨某主动来衢江区人民法院,缴纳了拖欠4年的执行款12万余元,并主动对申请执行人连说了三声“不好意思”。
  
  杨某现为一名村干部,原来是养猪专业户。“五水共治”工作展开后,杨某的养猪场因条件不达标,被禁止养殖生猪。对欠下的12万余元饲料款,杨某一直拖着不还,结果被告上了法庭。
  
  衢江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杨某向申请执行人归还饲料款,但杨某此后仍不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经查询,未发现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杨某也玩起了“躲猫猫”游戏,执行干警多次寻找杨某未果。
  
  今年6月以来,衢州法院紧抓市委在全市部署开展大整风“十大行动”的契机,推动将党员干部及其亲属“是否存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失信行为”纳入大整风民主生活会内容,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实事求是、逐条回应,并作为资料归入党员干部诚信档案。
  
  衢江法院借助有利时机,及时向党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发送敦促履行义务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纪委、组织部。杨某等特定主体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纷纷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主动履行了义务。
  
  同时,我市各地法院也严格落实市委大整风部署要求,联合纪委、监察委、组织部开展了专项执行行动。据统计,截至8月底,全市已有21名特定主体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共计履行执行标的额2165.27万元。另有一批仍不履行的特定主体被执行人被依法采取了传唤、拘留、罚款等措施。
  
  建立动态数据库,实时排查报纪委
  
  “法官,我把这半年的工资都凑上,又向亲戚朋友借了点钱,这次能把欠下的钱都还了。”7月17日,被执行人夏某主动联系龙游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自己将履行义务。
  
  夏某是龙游县某单位的一名党员干部,也是一起标的额为14万元债务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此前,承办法官曾多次找到他,希望他能履行义务,但他一直称自己理财失误,没有还款能力。
  
  今年7月初,衢州两级法院联合纪委、监察委、组织部出台《关于对公职人员、党员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开展专项执行行动的通知》,建立了涉特定主体被执行人案件管理数据库,对新收执行案件实行动态排查,发现一起就移送纪委一起。
  
  “对照‘六机干部’反思自己之前的行为后,我深刻认识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是不妥当的。身为党员干部,应该把重心转移到踏踏实实为百姓干实事中去,该承担的义务更是要负起责任。”案件被移送纪委后,夏某经过批评教育,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法院已梳理汇总涉特定主体被执行人案件计870件,其中涉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3个,村委会4个,公职人员93人,党员358人。
  
  失信约谈常态化,强化联合惩戒力度
  
  在诚实守信上,党员干部应有更高的标准和境界,要珍惜自己的身份。党员干部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仅会损害法律尊严,更会对党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违反党的纪律。
  
  今年6月,在衢州市纪委牵头下,衢州法院联合监察委、组织部、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对党员干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约谈办法》,法院根据案件执行情况将约谈人员报纪委、监察委,纪委、监察委确定约谈责任部门,采取个别和集体两种约谈形式,按干部管理权限以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约谈。
  
  “对于此类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将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常山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余靖说。
  
  今年7月26日,常山县人民法院联合当地纪委、监察委、组织部,在法院对22名特定主体被执行人进行了集体约谈。经过约谈,被约谈对象均表示将尽全力履行生效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其中有4名特定主体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部分义务,另有3人与案件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同时,对部分未按要求申报财产的特定主体被执行人,常山法院依法进行了罚款。对一名经多次传唤拒不参加约谈、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村主职干部,常山法院对其依法实施了司法拘留。
  
  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衢州市已针对特定主体被执行人开展集中约谈18次,个别约谈137次,累计约谈党员干部310人,促使99人履行义务,到位金额1370万元,101件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涉及标的1850万元。
  
  同时,衢州市委组织部还将特定主体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情况作为干部考察和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对纳入失信名单的特定被执行人,各类任职资格审查一律不予通过,一律不予提拔任用,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抗拒执行、干预执行的特定主体被执行人,一律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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