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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头都不准养!从限养变禁养,猪农哭诉环保设施白建了!

来源:南方农村报 2018-04-08 09:05:47| 查看:

  2015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开始实施,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出台。2015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简称“水十条”),提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一头都不准养!从限养变禁养,猪农哭诉环保设施白建了!
  
  “十三五”时期厉行最严环保制度,“推进污染防治取得更大成效”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对于畜禽养殖业,“禁养”已然成为部分农户与企业,甚至政府部门面临的问题之一。
  
  化州市冷铺尾村禁养区范围内一养猪场,猪尿粪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后猪栏被执法部门拆除。
  
  阳春市合水水库附近,一家农户在土坡上露天圈养了十来头猪仔,主人称该地块消纳排泄物不成问题。
  
  当封住井口的石板被村民们齐力挪开时,俯视井内,入目是漂浮着一层脏污的水面。“被污染成这样子,有谁敢吃这种井水呢?”村民刘姐忿忿说道。2017年底,化州市石湾街道榕木水村委会旺禄村村民在网上报料称,冷铺尾村一生猪养殖户排放的猪尿粪污染了旺禄村的井水。
  
  冷铺尾村位于旺禄村上游,养殖户李姨家曾有两处猪舍,存栏生猪超过100头,猪尿粪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沟渠,渗入了下游旺禄村的荷塘和井水。据村民反映,该养猪场属于禁养区范围内,去年12月,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曾到现场执法,采取断水断电的措施,勒令养殖户清栏,但其并未在限期内停养。
  
  当时同样面临执法的还有旺禄村荷塘附近的一个养猪户,户主苏斌(化名)认为自己是“受了邻村的牵连”。他总共养了42头猪,包括3头母猪。“养的数量不多,也没有直接排放猪尿粪,为什么要禁养呢?”
  
  禁养区内是否一头猪都不允许存在?这不仅是苏斌一家养殖户的疑惑。记者分赴化州、阳春、鹤山、海丰等县(市)实地采访,并查阅各县级政府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方案后发现,各地对于禁养区的概念界定和范围划定均存在一定差异。
  
  “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
  
  2017年4月,环保部(现生态环境部,下同)水环境管理司农村处调研员孔源在福建省第十届猪病学术研讨会上作报告时详细解释了“禁养区”等术语概念,他强调,“禁养区”不是“无畜禽区”,不是一扫而光。
  
  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针对畜禽养殖污染,划定了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2016年10月,为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环保部、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制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其中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义为“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将“禁养区”定义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因此,禁养区并非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活动,而是针对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的养殖场。
  
  《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以生猪为例,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为出栏量≥500头,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出栏量<500头。由此可知,禁养区内养猪规模为年出栏量50头以下的散养户,并不在清理范围内。
  
  2016年11月,广东省农业厅、环保厅颁发了《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明确了禁养区内清理对象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化州市畜禽养殖区划定方案》(化府〔2017〕42号)对“禁养区”等术语及“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均做出了具体界定。那么,如何通过存栏量来核定出栏量?化州市环保局副局长李海浩介绍,一般可根据母猪数量判断,一头母猪一年生产约2.2批,每批10-12头;也可结合猪栏面积,按照每头猪所需面积约1.5平方米来推算,600平方米的猪舍便可容纳约400头猪,一年出栏两批,则年出栏量约800头;此外,还可结合卫生检疫的数据来核定。
  
  据此,旺禄村苏斌的养猪点被认为已达专业户规模,“按照40来头的存栏量,包括3头母猪,年出栏量肯定超过50头了。”化州市石湾街道办党委委员凌土先告诉记者,加上排放处理不合格,苏斌的养猪点属于禁养区内的清理对象。
  
  今年1月8日,石湾街道办再次组织了公安、环保、畜牧、供电等多个部门赴冷铺尾村和旺禄村执法,转移猪只并拆除猪栏。
  
  部分县域规定“一头都不准养”

  
  在阳春市合水水库周边,好几处猪舍已清栏空置,但在一鱼塘边上,养殖户阿乔(化名)露天圈养着十来头猪仔(还有部分猪舍圈养)。“我有10亩地和10亩鱼塘,养1头公猪、4头母猪和20多头猪仔,消纳排泄物不成问题。这里空气不臭,水源也不受污染。”他坦言,由于地处禁养区,已数次被责令停养。“但是不养猪,叫我怎么养家呢?我没办法停养,他们也拿我没辙。”
  
  根据《阳春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春府办〔2013〕88号),“对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一律实行关、停、转、迁”,但文件未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作出具体说明。阳春市畜牧渔业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阳春自2015年起开展该项整治工作,至今采取“一头都不准养”的严格标准,“之前凌霄岩风景区附近就有几家养了十多头猪的散户,我们都责令他们搬迁,给了一定补偿”。
  
  在2016年《指南》出台之前,广东部分县域在制定相关文件时将“禁养区”定义为“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如《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的通告》(明府字〔2015〕30号)、《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2016年修订)》(东环〔2016〕141号)、《鹤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鹤府办〔2016〕25号)、《海丰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2016年7月7日印发)等,均出现了此类表述。
  
  《指南》出台后,尚未完成禁养区整治工作的部分县市修订了原来的划定方案,如《海丰县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修订版)》(海府办函〔2018〕7号)修改了对“禁养区”的界定,明确了“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划定标准。
  
  环保排污的养殖场有空间
  
  “禁养区”不等于“无畜禽区”,那么,是否等于“无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区”?事实上,根据《指南》中的定义,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指南》中明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但2016年11月以来,部分市县制定或修订的禁养区划定方案,忽视了“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一项,如《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阳府规〔2017〕13号)、《中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7月14日发布)、《徐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10月25日印发)等。
  
  有些县(区)则采取禁养区再细分的方式。汕头市《龙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2017年6月30日印发)将禁养区划分为两类,“禁养区1”禁止建设养殖场,“禁养区2”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韶关市浈江区、南雄市将禁养区分为三类,如《南雄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雄府〔2017〕44号)规定,“一级禁养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农牧活动,“二级禁养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养殖场,“三级禁养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化州市、汕头市澄海区的划定方案则直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两个类目下作区分说明。
  
  | 案例 |
  
  从“限养”变“禁养”,环保设施白建了
  
  “之前听说是限养,我们把排污设施都搞好了,现在却说这里是禁养区,不让养猪了。”望着自家猪舍旁边的沼气池,鹤山市雅瑶镇南靖村村民唐姨(化名)感到十分无奈。
  
  鹤山的禁养区禁止一切畜禽养殖。一份盖有当地镇政府公章的禁养区养殖场名单(2017年9月18日),有唐姨丈夫的名字。旁边另一份通告说明:“属禁养区的养殖场(户)需在2017年12月10日前完成禁养区畜禽养殖整治,逾期未清(空)栏的,将按规定强制清(空)栏直至拆除养殖场(户)设施。”
  
  从“限养”变“禁养”的政策调整,让唐姨一下子傻了眼——所有的环保投入都要落空了。她告诉记者,2016年镇政府开始宣传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行动,当时并未把他们村划入禁养区范围;2017年3月,镇政府动员养殖户建设废弃物环保处理设施。
  
  “我们是村里头一户响应政府去搞环保设施的。”唐姨称其积极配合,手头缺乏资金,就先赊账拿了材料,“建三个池子,总共投入了大概10万元”。阿满(化名)的养猪场也在禁养区名单之列。他说:“去年7、8月份建了排污处理设施,改造了猪舍,共投入36万元。”
  
  “2016年7月划定畜禽养殖区域时,南靖村大部分是限养,只有小部分禁养。”针对南靖村的情况,雅瑶镇农办主任邓宝胜如是回应。“当时定位没那么细,后来有了卫星图就清晰了。”他解释,南靖村位于雅瑶河上游,地理位置较为偏远,给禁养区的划定和养殖户的具体定位工作造成一定难度。
  
  “去年市里提出对畜禽养殖区域作调整时,我们也向上级申请调整禁养区范围,但没通过。”邓宝胜说,鹤山市根据《指南》要求及当地实际情况,于去年10月17日发布了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公告,其中未涉及雅瑶镇辖区。《指南》出台后,鹤山市仍沿用原有的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鹤府办〔2016〕25号),并未修改“禁养区”的定义。
  
  按照鹤山市的要求,2016年必须100%完成禁养区的整治目标,各镇(街)于2017年1月15日前提交禁养区清理工作验收报告,2017年7月15日前提交非禁养区整治工作验收报告。雅瑶镇禁养区整治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从2016年7月开始,每个阶段分别整治不同的村委片区,而南靖片的整治工作2017年9月才正式开始。雅瑶镇于2017年2月向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发出通知,告知其整治时间及要求。对于唐姨和阿满来讲,从获悉非禁养区整治任务到发现自家被列入禁养区名单,有约6个月的时间差。
  
  对于投入建设环保设施不久后被划入禁养区的养殖户,应该如何处理?邓宝胜也有些为难。“这只是个案。目前没有文件依据,只能让他们先清栏,再看以后有没有相关政策扶持。”
  
  针对该问题,记者翻阅多地文件发现,多数文件并未涉及这类情况。但《佛山市三水区畜禽养殖分区划定方案》(三府〔2017〕38号)在关于禁养区的规定中说明:“对已经建成环保设施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现有养殖场(小区),予以保留最长不超过五年(如合同期少于五年则以合同期满为准),到期后须自行清拆离场。”
  
  截至昨日,唐姨仍有约80头猪仔存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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