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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拖欠饲料款有可能被判刑,养殖户和厂家应该重新审视赊销营销

来源:农财宝典 2018-03-07 13:51:51| 查看:

  赊销在行业中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促进了行业的发展但也造就了许多老赖。近日,福建一养户长期拖欠猪饲料不还,私卖查封生猪触犯刑法被判刑。以诚信为本,养猪人和饲料厂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引以为戒。
    
  福建养殖户黄某长期赊购猪饲料不还,对法院查封生猪不以为然,私自将法院查封的生猪变卖。当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他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急忙如数偿还债务,但为时已晚。近日,触犯刑法的黄某被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
  
  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的黄某是养猪户,长期赊饲料欠下105717元,以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为由一直拖欠不还。2014年9月28日,饲料供应商将黄某告上法庭,并申请了财产保全,随后法院将黄某养殖场内存栏的生猪大猪80头依法查封,并告知查封期间生猪由黄某饲养、管理,未经该院同意不得私自出售、转让。同年11月5日,南靖法院判决黄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饲料供应商货款105717元及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后,黄某不仅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还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置之不理,将已查封的生猪分两次私自出售,得款约66000元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随后,南靖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将黄某移交当地警方进行立案查处。听闻此事,黄某这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2017年6月,他赶紧还清饲料款,在取得饲料供应商的谅解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案发后履行全部执行义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当心!拖欠饲料款有可能被判刑,养殖户和厂家应该重新审视赊销营销
  
  因故意拖欠饲料而被判刑,屡见不鲜
  
  案例一
  
  河南省武陟县某村的丁某是鹌鹑养殖户,生意还算过得去,但却拖欠刘某的饲料款不给,甚至刻意躲藏了起来。2018年2月27日,在武陟县法院开展的凌晨突击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终于成功将丁某控制并依法拘传,丁某将饲料款6698元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系买卖合同纠纷,后经武陟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饲料款6698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向武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长期蹲点、跟踪,执行干警终于摸清被执行人丁某的行踪,在2018年2月27日的凌晨突击执行行动中,一举将丁某拿下,将其依法拘传至武陟法院,丁某终于将饲料款6698元支付给申请人。
  
  案例二
  
  2017年11月,四川省广安市一饲料商因猪场负责人邓某拖欠饲料款催款无果,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其生猪进行财产保全。
  
  收到保全申请后,法官仔细审查作出了保全生猪的裁定。考虑到本案保全物品的特殊性,遂采取了特殊的保全措施:查封的生猪继续由邓某饲养,如要屠宰或贩卖,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并将销售款提存到法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这项制度在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缓解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赊销的营销方式逐渐被淘汰
  
  在养殖行业,遇上“老赖”养殖户也会让厂家、经销商万分头疼,而采取赊销政策,也是厂家、经销商的手段之一,诚然,赊销是把双刃剑,一来帮助企业增加销量,抢占市场,同时也解决养殖户资金问题;但倘若资金回笼不顺,则会影响企业正常运作甚至造成资金断层,一旦遭遇“老赖”养殖户,如果小额还好,能采取催款的方式,不会再短期内对企业的经营造成压力。但如果欠款过多,威胁到企业正常运行,则只能闹上法庭,消耗人力物力,使得厂家身心俱惫。
  
  当下,越来越多的厂家也开始转变策略,尽量减少赊销。就算选择赊销,养殖行业的厂家、经销商也应该“带眼识人”,筛选信用良好的优质养殖户,对于养殖户以及厂家而言,都将是双赢的选择。而类似文中的“老赖”,也将逐步被行业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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