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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玉米获刑又被判无罪,内蒙古农民申请国家赔偿38万

来源:澎湃新闻 2017-04-11 11:16:54| 查看:

  获改判无罪近两个月后,内蒙古收购玉米获刑案农民王力军开始申请国家赔偿。4月10日下午,在律师陪同下,他先后前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分局和临河区法院,递交了《国家刑事赔偿申请书》,申请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赔偿38万余元。
 
  “两家单位对赔偿申请办理了材料接收手续,法院表示,将在7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王力军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对澎湃新闻说。
 
收购玉米获刑又被判无罪,内蒙古农民申请国家赔偿38万
 
  王力军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农民,2015年3月26日,他因收购玉米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河区公安分局拘留,3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其缓刑。此后该案引起最高法关注,并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改判王力军无罪。
 
  王殿学说,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侵犯王力军人身自由的主要是临河区公安分局,侵犯王力军财产权的主要是临河区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机关都无法吸收另一个机关的责任。根据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关于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由各侵权机关分别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批复》,财产侵权和人身侵权非同一机关实施的,由各侵权机关分别赔偿。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赔偿申请书中,王力军共提出5项赔偿请求,其中赔偿侵犯人身自由5日的赔偿金1211.5元,由临河区公安分局支付。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王力军提出了12万元的赔偿申请。王殿学说,王力军虽然仅被羁押了五天,但给王力军带来一系列法律和社会上的后果,给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王力军有权请求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综合考虑个案中侵权行为的致害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准确认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王力军要求法院支付精神抚慰金4万元,公安机关支付8万元精神抚慰金。”王殿学说。
 
  王力军还申请赔偿因被错误追究刑责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26.7万元,其中要求法院支付16.2万元,公安机关支付9.8万元。
 
  此外,王力军还提出赔偿其被处以罚金的利息及被追缴经营款利息共7680元,由法院支付。
 
  王殿学说, 2015年3月30日,王力军被临河区公安分局追缴6000元,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时还执行罚金20000元,利息分别为2880元和4800元。“王力军因为法院的罚金与追缴,无奈借高利贷缴纳,因此产生的高利贷还款利息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在申请书的最后,王力军还请求临河区公安分局和临河区法院向其发送书面道歉信,并在媒体上公开,予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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