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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养殖场搬迁受损地方人民政府应予补偿

来源:无抗视界 2016-08-27 15:44:38| 查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全文公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该条例的出台是国内首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拟不简单采用工业污染治理的制度和措施。
 
国务院:养殖场搬迁受损应予补偿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为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
 
  为尽量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条例第12条规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授权环保部商农业部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
 
  针对养殖场比较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条例第25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计了有别于工业污染治理模式,着重体现“以奖促治”的管理思路:条例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了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资金支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肥产品,购置、使用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发电、制取沼气的价格优惠政策等。条例第30条规定,对于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收费,由各级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条例第31条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进一步消减排污量的,由县、乡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此外,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详细内容请登陆网站阅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8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qyz@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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