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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万公斤病死猪肉流向厦门周边多个地市

来源:未知 2013-08-02 09:50:33| 查看:

  中国养猪网讯:

  集法养殖户手中收购病死猪肉后,经过储存、加工再卖给小摊贩从中牟利。在一年多时间里,张某泉等人非法生产、贩卖病死猪肉近6万公斤并销往厦门及周边地市。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对这起重大贩卖病死猪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一审判处十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罚金。

  2011年10月4日晚,一辆五菱牌轻型货车借着夜色的掩护,悄悄从龙岩适中路口进入高速公路,之后一路驶向厦门。在厦门杏林高速路口,该车被拦截检查,民警一开车门,发现车上满载的是18头已经变色发臭的病死猪。

  由此开始,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一张涉及龙岩、漳州、厦门等多地,将病死猪肉经收购、加工、销售后供向厦门市民餐桌的网络逐渐显现。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泉自2010年9月始,向他人收购病死猪,经加工分装后作为食品投放市场销售。

  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4日,被告人沈某在明知张某泉收购意图的情况下,共五次从龙岩市将病死猪2115公斤运至厦门市售卖给张某泉。此外,2011年9月至同年11月7日间,张某泉从冻库内共提出其寄存的55555公斤病死猪肉用于销售。

  2010年9月至2011年6、7月间,张某泉向张某坤、邓某分别销售了500公斤、200公斤病死猪肉。张某坤、邓某均系农贸市场个体商贩,最终将病死猪肉投放市场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

  2011年10月27日,沈某自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张某泉、邓某、张某坤分别于同年11月8日、11月30日、12月6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邓某、张某坤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泉、沈某、张某坤、邓某生产、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人张某泉生产、销售可计数量达59333公斤,金额达355998元,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沈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坤、邓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该三名被告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生产、销售可计数量达59333公斤,金额达355998元,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2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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