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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管理有关的四项制度2

来源: 2016-10-09 11:11:38| 查看:

    猪场免疫及药物预防制度

 

  应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病学情况对生产的危害,可用疫苗的性能及来源等情况,制定切合农户实际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程序实施免疫预防,建立免疫档案。免疫程序应包括预防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接种的次数,剂量、间隔的时间等。

 

 

  对规定的强制免疫的病种,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体弱、有病、没到免疫年龄的猪,补栏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档案。牲畜 W 病免疫,孕猪 2 个月不宜免疫,但应在孕畜产后 7 天,仔猪满 45 日龄后及时进行免疫补针,建立免疫档案,佩带免疫耳标, W 病疫苗注射后个别牲畜有严重过敏反应,应备有肾上腺素等紧急脱敏药物。

 

  严格免疫操作规程冻干苗应在低温冷冻条件下保存,严禁反复冷冻使用,油剂或水剂严防冻结,应在 4 -8 ℃条件保存。冻干苗按要求的方法进行稀释,稀释后的疫苗应按规定的方法保存和规定时间内使用 ; 保证疫苗注射剂量 ; 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严格消毒,保证一畜一个针头,防止交 * 感染。

 

  根据当地寄生虫病、细菌性疾病的发生和危害情况,选择最佳驱虫药物,定期对生猪群进行驱虫。使用抗菌药物在生猪可能发病的年龄、疫病可能流行的季节,或在发病的初期对相关猪群进行群体投药预防,防止发病。

 

  使用的药物应为有国家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疫苗还应是在冷冻或冷藏的条件下保存的产品。 猪场检疫与疫病监测处置制度

 

  严格执行调入、调出检疫制度。调入猪必须经过调出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调入后应严格执行隔离制度,调出猪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检疫合格者方可调出。严禁随意调入,调入未经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兽医人员应定期对生猪群进行系统检查,观察生猪群健康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如有疫病发生,进一步调查原因,作出初步判断,提出相应预防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并按规定将疫情情况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禁迟报、瞒报动物疫情。

 

  定期对猪群主要传染性疾病进行抗体水平监测,评价免疫质量,指导免疫程序制定,及时发现猪群中隐性感染者,自觉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开展的监测工作。

 

  当发现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隔离病猪,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确诊为一般动物疫病时,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采取隔离、治疗、免疫预防、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的,应配合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迅速控制,扑灭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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