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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猪合作社的现状与经营要点

来源: 2017-01-04 09:04:20| 查看:

  3.1 经销商转型
 

  一些过去从事养殖生产资料(既投入品如饲料、兽药等)的经销商面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发现合作社是一个很好的平台,于是将原有的经营方式转型,从单一的生产资料销售,到成为一个以合作社为平台的养殖系统综合服务平台(商),也不失为一个新的选择。当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初衷来看,国家更希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生产者为主体成立的互助组织。经销商转型的合作社虽然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初衷有所差异,但在某种层面上,也的确有很多此类合作社促进了养殖业的发展。
 

中国养猪合作社的现状与经营要点

 

  我前面说的新疆库尔勒和硕县“晖彘猪业合作社”,以及位于浙江龙游的“豪欣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都是这种形式成功的范例。尤其是“豪欣合作社”在当地已经成为推动小规模养猪者提高养殖效益的重要力量。“豪欣合作社”的成功引起了当地政府及饲料企业、兽药企业的关注 :当地政府希望扩展成为“养殖合作社”(而不仅是养猪),以推动当地湖羊产业的发展 ;一家饲料企业提出投资几百万元入股他的合作社。
 

  当然,也有非常多的经销商申领了合作社的营业执照,也挂起了牌子,然而经营模式并没有实质变化,自然,经营的成果和过去也没什么不同。在很多地方,此类的合作社只是换一种称呼而已,它的本质还是经销商。
 

  3.2 养猪从业者期望获取国家政策
 

  这几年,国家为了鼓励养猪生产,先后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国家各部门也有一些惠农政策,也需要一个载体来承接。如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过去,一些规模较小的猪场,则很难得到这些政策上的支持,有了合作社这块牌子,把一些小规模的养殖户组织起来,就有了获取政策支持的机会。
 

  当然了,有一些小规模的猪场利用支持政策,也建立了一些养殖小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更多的合作社并没有发挥合作社应起的作用。还有一些合作社,仅仅是为了得到一些政策而已,运营与合作社原则(精神)已经完全背离。甚至其中不乏一些获得了“全国示范社”、“省级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
 

  3.3 协会性质的经营实体
 

  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各类养猪协会虽是法人组织,但并不具备经营资格,所以,一些协会想做一些经营,又名不正言不顺,开不了发票,所以,合作社也成为了提供经营便利的载体。在很多地方,大家甚至不清楚养殖合作社和协会有什么区别,以为是一回事呢。何况,本身两块牌子就挂在一处。
 

  3.4 政府推动成立的组织
 

  在许许多多的合作社中,还有一些是政府有关部门推动成立的。有些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希望做出政绩,希望当地养猪业迅速发展,会推动、甚至指定一些养猪场成立合作社。这些合作社表面上成员的养猪规模都很大,应该具备很强的资源整合能力,但事实上,也只能算“银样!枪头”而已。
 

  3.5 养猪场的互助组织
 

  应该说,这一类的合作社才有点靠谱。一些想发展的养猪场,希望通过合作社的平台组织起来,对上游生产资料的生产商有更大的议价能力,获取更多企业的支持。当然,获得国家的一些政策支持,也列在动机当中。在这一类合作社的组织者中,他们最初的动机主要是 2 个 :一个就是刚才说的议价能力 ;另一个就是在合适的时间可以借用合作社这个平台和下游屠宰企业谈合作,甚至是推出自己的品牌肉。不过,这条路对大多数资源、思维和能力都不具备的合作社领导者来说,只是一个很难实现的梦。
 

  4 养殖合作社失败的五大原因
 

  我对大量的合作社经营进行分析,发现一些合作社失败的原因竟然惊人的相似,现总结如下 :
 

  1)建个空壳子,套取国家支持,不搞务实经营 ;
 

  2)换汤不换药,名字叫合作社,仍然按照传统经销商的老办法经营 ;
 

  3)组织者声誉不高,缺乏号召力 ;
 

  4)过于看重眼前利益,无法吸引社员参与 ;
 

  5)资源不足、不懂得借势。
 

  5 养殖合作社需强化三大能力、确保2个到位
 

  1)合作社能否做大做强,三大能力至关重要 :①低价采购能力 ;②融资能力 ;③溢价销售农产品能力。
 

  2) 同时,为了保证合作社的安全运营,必须确保 2 个到位 :①农产品安全问题 ;②信用销售的风险控制。
 

  6 中国养殖合作社依然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丹麦的畜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77%,而养猪业更十分发达,其产值占到了畜牧业产值的 44%。丹麦生产的猪肉 85%供出口,占世界猪肉出口总量的 25%左右,居世界第 1 位。在丹麦,生猪屠宰及其加工产品的 96.3%是来自于合作社。“丹麦皇冠”屠宰合作社是欧洲最大的屠宰联合体,拥有 26 家生猪屠宰场,6 家熟食加工厂,雇员总数 20 400 人,带动养猪农户 2 万户。应该说,丹麦养猪业的发达,合作社功不可没。
 

  因为合作社对农业产业化的巨大贡献,联合国在 2009 年 12 月 18 日通过64/136 号决议,高度肯定了合作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并宣布 2012 年为“国际合作社年”。我国政府一直关注国际上合作社的发展,经过大量的调研和准备,在 2006 年 10 月 31 日,当时的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57 号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国家立法的高度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的发展从此在我国步入了快车道。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无法走西方的大规模养殖模式,适度规模的养猪模式必将长期存在并得到发展。而合作社作为将小规模养猪场整合起来发展的最佳平台,借上国家支持的东风、小型猪场发展的需要,一定会迈向繁荣发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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