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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禁“人药兽用” 从源头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 2016-10-18 16:22:46| 查看:

      为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6年9月18日,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的通告》,向广大从业者及人民群众告知“人药兽用”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推进监管部门加强联动配合,规范药品经营、动物诊疗和畜禽养殖用药行为,杜绝人用药品流入畜禽养殖环节,严打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的通告

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是严重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禁止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 “人用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药物,主要包括抗生素、化学原料药和生物制品等。

二、凡未取得执业兽医师、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未在畜牧兽医部门进行乡村兽医登记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畜禽等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此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药品经营单位、村卫生室等要严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一律不得违规向畜禽养殖场(户)出售用于畜禽疾病防治的人用药物。违反处方药非处方药管理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禁止兽药经营企业销售人用药品。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处以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五、禁止畜禽养殖中使用人用药品。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及畜禽养殖中使用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经查属实的,按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八、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建立完善联动机制,杜绝人用药品流入畜禽养殖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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