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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猪场是畜牧业环境污染的主要方面?

来源:赵锋杰《中国猪业》 2017-01-04 09:38:59| 查看: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畜禽养殖的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尤其是生猪养殖总量不断扩大,但畜禽粪污治理措施相对滞后,由此带来的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为了人类的安全与健康,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规模养殖的污染治理,努力走出一条生产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优质安全的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1畜牧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成因
 

  1.1经营方式的转变伴随大量废弃物的产生
 

  传统畜牧业仅作为家庭副业来经营,规模小,污染影响不大;但近年来由于现代畜牧业的发展、养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等原因,畜牧业的经营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畜牧业逐渐转为集约化发展,规模饲养场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迅速扩大,致使粪尿等排泄物的产生和排放也相对集中且量大,因养殖场业主缺乏科学的规划设计和标准化的管理措施等诸多原因,存在动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程度低、资源化利用率不高等诸多问题,多数粪污未得到及时处理和利用,既浪费了宝贵的有机肥资源,又造成了环境污染。
 

  1.2农牧脱节,粪肥大量积压
 

  为满足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对畜产品的需求增长,便于畜产品的产、供、销一条龙配套,畜牧业逐渐形成“乡村包围城市”的格局,大量养殖场转移到城镇郊区周围及交通干道附近,造成了农牧脱节,导致粪肥大量积压,不能及时施用于农田而造成污染。
 

  1.3投入品使用不当,药物残留污染环境
 

  由于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经济利益驱动和科学认识不足,畜牧生产中滥用抗生素、维生素、激素、微量元素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容易造成畜产品的药物残留及环境污染。
 

  2畜牧业污染危害严重
 

  畜牧业的污染主要指粪便、污水等处理利用不当对大气、水源和土壤造成的污染,孳生蚊蝇和病原微生物,传播疫病,影响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其污染物主要是有机物、恶臭和病原微生物等。此外,各类药物、化学物质、重金属、生物激素残留和污染对畜产品卫生质量的危害也日益加重。
 

  2.1污染大气
 

  畜牧生产中产生的粪污若未进行有效处理,会产生难闻的恶臭,恶臭的大部分成分对人和动物有刺激性和毒性,长时间吸入会降低代谢机能和免疫功能;粉尘携带数量和种类众多的微生物能随风传播几十公里,可引起口蹄疫、猪肺疫等疫病的传播,危害人畜健康;尘埃污染使大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增加,提高了人畜的眼病、呼吸道疾病发病率。
 

  2.2污染水源
 

  粪污含有大量烃和含氮、磷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和营养元素,大量排放或被降水淋洗冲刷进入自然水体,可使水质感官性状恶化,水体富营养化。此外,粪污中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可直接通过水体或水生动植物进行扩散和传播,危害人畜健康。粪污中含有的抗生素、激素、微量元素等,以及养殖场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对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也会直接危害人畜健康。
 

  2.3污染土壤
 

  大量粪污不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进入土壤,会出现降解不完全和厌氧腐解,产生恶臭物质和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导致土壤的组成和性状发生改变,破坏其原有的基本功能;粪污中铜、铁、锌、磷、抗生素等高浓度成分,也会对土壤造成污染;有些微生物还可生成芽孢,造成生物污染和疫病传播。
 

  3规模猪场是畜牧生产过程中构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方面
 

  不同畜种规模养殖场的粪污特点各异:牛场和鸡场均多采用干清粪方式,鸡场污水产生量小,奶牛场产生污水比肉牛场多,而对于我国来说,生猪的相对养殖量大、规模场多,粪污的产生量更大,是畜牧养殖业中构成环境污染的主要方面,也是今后污染治理的工作重点。一方面,生猪日粮中广泛添加微量元素添加剂,而其在猪体内的吸收率极低,大部分随粪便排泄到环境中,致使粪便中铜、锌等含量较高,农田过量施用猪粪会对农作物造成损害,并造成农产品重金属超标,威胁人类健康;另一方面,夏季采用水冲粪的猪场污水产生量大且污染物浓度高,其污水主要来自地面清洁用水、冲粪水、猪舍内降温用水等,而采用干清粪工艺的猪场相对来说产生的污水量较小。因此,在规模猪场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推广科学的饲喂技术和干清粪工艺等污染源头减排技术
 

  4生猪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地为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强化环境污染综合防控措施,通过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沼气工程建设、“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等项目的实施,加快推进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许多难点和问题。
 

  4.1养殖量持续增加,面临的压力更大
 

  中央1号文件连续12年聚焦“三农”,十八届三中全会为破解“三农”难题带来新希望,今后一段时间,在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拉动下,各地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还将持续增加,集中饲养生猪数量还将持续扩大,而周边环境对粪污的消纳能力却在逐步降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速度在跟不上,大量粪污得不到有效处理而直接进入循环利用环节,将造成养殖污染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严重,形势十分严峻,可以说畜牧业发展是政策、形势利好,而环保压力增大。
 

  4.2污染治理成本高,企业难以承受
 

  畜牧业属微利弱势行业,大部分生猪规模养殖场产业链条较短,粪污治理设施建设需要一次性投入较多资金,且需有一定的运行和维护费用,造成的生产成本增加,仅凭养殖场自身资本难以承受,导致养殖场的治污动力不足,粪便多不经处理直接还田。
 

  4.3农牧结合不紧密,增加治理难度
 

  一方面,受土地资源的制约明显,生猪规模养殖与种植大多脱节,基本没有配套的粪污消纳耕地,积压堆放严重;另一方面,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为降低劳动成本大量施用化肥,有机肥生产加工、使用的积极性不高,造成粪污无法得到还田利用和资源浪费,增加了管理和治理难度。虽然近些年来大中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沼气工程在各级政府的扶持下得到较快发展,但比率不高,且由于周边消纳农田有限,沼渣、沼液运输成本高,致使其未得到农田利用或适当处理,随意倾倒造成了二次污染,也直接影响了粪污的治理效果。
 

  4.4污染治理投入不够,企业动力不足
 

  一方面,虽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和2002年相继出台并实施,但重点针对的是大型养殖场,加上宣传执法力度不够,大多养殖场经营者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对这些法规、规范置若罔闻,对粪污治理建设投资的积极性不高,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虽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建设都有一定的投入,但主要用于大型养殖场,对于数量多、分布广的中小型规模养殖场,扶持资金少或基本没有,远远不能满足治污需要。
 

  4.5监督管理薄弱,指导工作乏力
 

  一方面,各地规模养殖场点多、面广,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动物养殖环境的监督管理还比较薄弱;另一方面,适合不同养殖规模、养殖方式、自然条件等的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尚未形成,难以正确指导养殖场因地制宜地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5治理建议与对策
 

  随着畜牧养殖规模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由此带来的环境压力不容忽视,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污染防治体系,才能实现畜牧养殖与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因此,要紧紧围绕畜牧业“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三大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5〕17号),以及各地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要求,按照“资源化利用、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的原则,科学规划,加强宣传,加大政策、科技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养殖方式的转型,强化环境法治化治理,着力推进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5.1宣传引导,提高认识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广大畜牧养殖者的环保意识,调动和发挥好规模养殖场的积极性,知法守法,改变传统落后的养殖方式。
 

  5.2适度规模,加快转型
 

  汲取“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训,根据土地流转的规模和生态循环理念,坚持走农牧结合、适度规模、标准化与集约化经营道路。一方面,着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开展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所有新建和改、扩建养殖场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根据拥有的消纳耕地面积确定养殖规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同时加快现有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大力推行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模式,引导和鼓励农民施用有机肥;另一方面,科学编制畜牧业发展和污染防治规划,两者要统筹兼顾,调整养殖布局,鼓励利用远离村庄、水源地的沙荒地、荒山地等发展畜禽养殖,最大限度地降低粪污处理压力。
 

  5.3推广技术,强化指导
 

  一方面,强化污染源头减排技术的应用,推广优质、生态饲料,控制药物残留,推广养殖场粪污和废弃物处理技术;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养殖规模、环境要求和养殖方式等,研究和示范推广不同的生产模式,如沼气循环模式适用于规模猪场等。
 

  5.4制定政策,大力扶持
 

  各级各地政府应充分发挥政策和项目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提升对环境污染的整体防治水平。一是整合养殖场粪污整治专项资金、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等,支持建设规模养殖场的粪污治理工程;二是建议出台针对中、小规模养殖场的配套扶持政策,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帮助其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三是建议将养殖粪污处理利用设备纳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引导养殖场自主开展粪污治理;四是建议将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纳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对凡是通过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的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利用沼液、沼渣进行生物有机肥生产的企业,贮藏、净化、输送和使用沼气能源的业主和用户,予以不同标准和比例的奖励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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