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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将组织开展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竞价交易

来源: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2016-07-12 11:48:17| 查看:

  经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决定,2016年7月15日在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及联网的各省(区、市)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国家临时存储大豆竞价交易,请交易会员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www.grainmarket.com.cn)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选择“国家政策性粮油竞价销售”参与交易。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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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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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交易的品种、数量及调整变化情况等,详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即时交易公告、交易清单。
 

  二、保证金
 

  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保证金为220元/吨(履约保证金200元/吨、交易保证金20元/吨)。买方预交的保证金按规定扣除手续费后可转作货款。
 

  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现已启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3.84 +0.52%,买入)在线电子结算方式。请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系统客户端,做好交易资金电子结算准备工作,应提前一个工作日(16:00点前)通过开户银行网银、柜台等办理汇款业务(县级以下农信社等地方银行须提前2个工作日),有足额的资金保证交易。
 

  汇款时务必使用在交易市场注册时关联的绑定账户,否则将会影响资金实时到帐。汇款后请及时确认资金是否到账,如遇到问题,请致电国家粮食交易中心:010-63906701(财务)、 63906791(交易)或当地注册市场。
 

  收款人名称:国家粮食局粮食交易协调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8170P
 

  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20399990010100000284441

 

  2、开户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账号:81201560065163840000

 

  3、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
 
  账号:35150188000132701

 

  三、交易资格
 

  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者)。应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买方竞买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涉及货款,必须由买方直接支付,不得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垫付、代付。承储库点(包括承贷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国家临时存储大豆。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
 

  四、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活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通过现场和网上对委托标的依次按交易节进行交易。交易会员可通过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自行选择电信或联通入口远程登录全国粮食统一竞价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到省级粮食交易中心现场交易。
 

  五、质量标准及损耗约定
 

  大豆具体质量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作为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
 

  六、其它
 

  《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有关资料见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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