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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又一重锤,明确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的责任,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成为监测重点

来源:阿林 猪OK 2018-01-29 13:48:44| 查看:

  近几日,农业部发布关于征求《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中在总则第三条指出,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并在第二章质量管理中明确提出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质量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什么农业部要在2018年年初推出个修改意见稿呢?我们来回顾一下,2017年在兽药业发生了什么,也就能推演一二了。
  
  可以看出,加强对质量的把控这是此次修订稿中的修改重点内容。为什么农业部要在2018年年初推出个修改意见稿呢?我们来回顾一下,2017年在兽药业发生了什么,也就能推演一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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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在2017年对假兽药做了12批查处活动。在查处活动中,共有24家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被查处,涉及25批兽药产品,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共455批。赤裸裸的数据摆在面前,让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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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兽药市场的乱象,国家也加强了监管力度。
  
  对于中兽药国家食药监总局具针对性的发布专项治理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中药生产不得再委托提取,凡不具备中药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相应品种的生产;已获得批准的委托加工也应一律废止,外购提取物必须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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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兽药产品追溯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新系统定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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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第8号部令,其中对兽药生产、管理等相关规章做了修改,大力推动兽药产品追溯管理系统。
  
  而此次的征求《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意见中,对质量管理办法更加明确:明确规定了兽药生产管理中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及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成为重点。
  
  质量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兽药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兽药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销售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兽药符合注册要求。
  
  第五条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六条 企业配备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等条件,必须满足质量目标的需要。
  
  第二节  质量保证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第八条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兽药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要求;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销售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兽药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第九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
  
  (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
  
  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
  
  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
  
  3.适用的设施、设备和维修保障;
  
  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
  
  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
  
  (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
  
  (七)批记录、销售记录和电子追溯码信息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
  
  (八)降低兽药销售过程中的质量风险;
  
  (九)建立兽药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销售的产品;
  
  (十)调查导致兽药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投诉和质量缺陷再次发生。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条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七)物料和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应使用材质和结构一样的市售模拟包装。
  
  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第十三条 应当对产品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四条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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