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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堵“借壳上市”税收漏洞   

来源:蔡昌 毕明琛 首席财务官    2017-11-17 15:07:27| 查看:

 
  理清税收政策壳中壳的脉络,立法部门应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使市场有法可依,从而保证市场的稳定与持续性。
 
理清税收政策壳中壳的脉络,立法部门应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使市场有法可依,从而保证市场的稳定与持续性。
 
  股市不景气,邀请更多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不仅会刺激鲜活的投资者入市,更是激活中国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一股清流。在一个健全、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股市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在我国,企业想要实现A股上市却十分困难:一方面,证监会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在经营业绩等方面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另一方面,企业上市受到宏观政策的影响,即使满足上市的各项条件,也可能因政策环境因素而无法顺利上市。据统计,在中国股市诞生以来的二十六年间,IPO暂停9次,暂停时间累计长达5年之久。当前,中国采取的上市审批制,手段与流程却十分繁琐,大量公司都在上市排队等待中消磨着时光,少则一二年,多则三五年,这个等待的过程漫长而痛苦。此种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诱发了一种借鸡生蛋的上市方式——借壳上市。
  
  和IPO不同的是,无论是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要求还是审核的难度都要低很多,可以有效规避企业繁琐的上市审批手续,借壳上市成功,作为一种间接上市通道,受到企业的无比青睐,过去10年,A股市场共出现196起借壳上市案例,近两年的数量占比超过三成。据统计,2016年A股市场共出现41起借壳上市案例,其中成功29起。在经历疯狂爆炒和政策连带骤然降温后,回归理性的2017借壳上市的黑马赛事如何?数据宝透露,近一年来拟借壳上市的33家公司,13家完成,11家失败,2家被证监会暂停。多宗交易超过100亿元,顺丰控股、中房股份、江粉磁材涉及的交易金额居前三,分别为433亿元、282亿元、207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快递物流企业顺丰控股、韵达股份、圆通速递、申通快递的交易金额均超100亿元。
  
  在推进产业并购、参与混改的复杂趋势下,通过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使得中国股市借壳上市复苏回暖,对于经营不善的上市企业来讲,“壳资源”为何成为其获得高回报的重要砝码?
  
  明晰三连环
  
  2017年10月9日晚间,A股上市公司银星能源根据深交所重组问询函要求,公告了修订后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此次交易仅涉及拟发行2332.09万股股份以约1.65亿元的价格,购买银仪风电50%股权,银星能源此前已持有银仪风电50%股权。细观其微,由于银星能源自2013年2月分控制权变更(中铝股份持有宁夏发电集团70.82%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银星能源控制权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之日起的60个月(5年)内,累计向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购买的资产总额占2012年末公司自身总资产的比例已经超过了100%,明显构成借壳上市。
  
  不只银星能源,纵观众多借壳上市的非上市公司,都是通过取得壳资源的控制权,再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定向增发股份等方式,将非上市公司的整体业务注入到上市公司的壳里,从而实现在证券交易所间接上市的目的。所谓壳,即指上市公司所拥有的上市资格;壳资源,即指上市公司所拥有上市资格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上市公司竞相争夺证券市场的融资权。一般来说,要想成功借壳上市,必须明晰其基本步骤:择壳、净壳和入壳。
  
  雄关漫道真如铁,掌握借壳上市的连环步骤,仅仅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借壳之路远非那么简单,更须时时关注政策走向。2012年,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明确借壳上市的审核要求。2014年,证监会进一步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借壳上市的审核要求等同于IPO,意味着借壳上市相比之前审核更加严格,并规定创业板不得借壳上市。2016年9月9日,证监会公布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在完善认定标准、监管配套、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方面都增加了严格的规则,并将“借壳”界定为“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达到上市公司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的10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即因资产重组行为而构成借壳上市。也就是说构成借壳上市需要有两个核心要素,一个是“控制权变更”,另外一个是“购买资产达到原来资产规模以上”。三连环政策的出台,意味着被借壳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发生实体变更,而与之相伴的税收问题也暗含其中。
  
  税收三漏洞
  
  借壳上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但是如果企业重组交易方通过设立“资金池”的子公司,以子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可以满足股权支付比例的要求,就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借壳上市的税收漏洞在于可以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比例来使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一般性税务处理与特殊性税务处理,而首要透视的三大漏点是:
  
  1.以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存在税收漏洞
  
  借壳上市的第一个步骤“净壳”,由于国投协力发展采取的支付手段是现金支付,因此,各交易方只能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2015年被“税收”叫停的江苏环亚借壳上市国投中鲁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586.26万元。但是如果国投中鲁与国投协力发展商定想要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那么国投协力发展就可以现金出资设立作为资金池的子公司,然后以子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这样以来,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降低税收负担。
  
  2.自然人股东是否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尚未明确
  
  在财税【2009】59号文中,所规定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因此,自然人股东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只能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处理。4号公告规定企业重组的各方需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要么都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要么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综合这两个文件,存在自然人股东的企业重组交易只能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在重组当期缴纳所得税,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在上述案例中,借壳上市的第二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即入壳,因为江苏环亚有自然人股东张惊涛、徐放的存在,各交易方只能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纳税。因此,自然人股东究竟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就会直接关系到交易方的税收负担,进而影响甚至左右到重组交易能否顺利进行。
  
  3.税收法规不具有稳定性
  
  我国关于税收的法律本身就不具有稳定性,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同样在借壳上市方面,企业所面临的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变化。这样就使得企业在进行借壳上市的重组时,可能会因为政策的变化而面临较高的税负,因此使得借壳上市无法进行,使市场产生不稳定。比如江苏环亚的案例,因为政策的变更导致后期其股东张惊涛需要交纳约2.5亿元的个人所得税,使得本次重组最终以失败而告终。而我们一直在强调的就是税收应该具有固定性,现实中却恰恰相反,因此这种情况急需改变。
  
  三招儿堵漏洞
  
  法律的不稳定非常容易造成市场的不稳定,税收政策的经常变更很容易造成借壳重组的不确定性。在交易各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4年11月18日签署)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江苏环亚创始人张惊涛夫妇因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需向国投中鲁转让其持有的江苏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1.55%的股权,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张惊涛夫妇需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订并生效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需由张惊涛夫妇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订并生效前解决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资金来源。为改善借壳上市的税收政策,巧堵政策漏洞成为当务之急的重中之重。
  
  1.堵住资金池避税的政策漏洞
  
  首先,加强对以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企业重组交易的审核。企业重组如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交易方需向税务机关备案,提供资料证明其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五个条件。因此,税务机关对于企业重组交易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规定是具有一定的裁量权的。因此,税务机关可以调查股权所属企业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设立是否是作为“资金池”存在。如果企业没有实质性的业务,但是账面具有大量的现金,税务机关可以质疑企业以其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存在避税动机,从而判定企业重组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其次,借鉴美国重组税法规则,定义财税【2009】59号文所指的“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为本企业直接控股母公司的股权、股份,从根源上堵塞避税漏洞。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股权架构的存在使得子公司可以以母公司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手段。子公司不可能设立母公司作为“资金池”,因此,以母公司股权作为对价支付相比于以子公司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要进行税收筹划较为困难。可以减少企业利用股权支付避税的行为。
  
  2.明确自然人股东在取得所得时纳税
  
  对于自然人股东参与重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免税的规定,这一点从公平的角度来说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考虑这样征税是不是具有合理性。比如说自然人股东以仅有的个人资产(股权形式)并购另一家企业,而被并购企业短期并不能获益,该自然人股东也无法将被并购企业的股权转让变现。如果判定该自然人股东负有纳税义务,恐怕税务当局也并不能征到税款。即使法律认为自然人股东负有纳税义务,也应当采取递延纳税义务的方法,等自然人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确有应纳税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的特点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因此应该明确自然人股东在确实取得所得或收益时承担纳税义务,才更能体现公平性与合理性。
  
  3.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稳定性
  
  制定税收法律或政策法规时应该确保其具有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稳定性,我们的税务部门不能一看到市场的变化或发现了一个问题就立马公布一个新的政策来制止和堵塞。这要求相关部门与人员在制定政策时要具有一定远瞻性,而不是在一项法规出来之后又不断地出台新规来修补甚至变更原先规定,这样才能使法规能服众。要想理清税收政策壳中壳的脉络,立法部门应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使市场有法可依,从而保证市场的稳定与持续性,这能更好地促进借壳上市这一重组办法的顺利进行,为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健康高效而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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