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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快!法院判政府强拆违法,律师支招得这样维权!

来源:万选通资讯 2017-10-11 13:51:59| 查看:

  2017年9月23日海盐县人民法院针对海盐县沈荡镇金甫畜牧养殖场告海盐县沈荡镇人民政府一案开审,养殖场就政府强拆给养殖场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要求赔偿553.805万元,目前一审已结束,结果尚未明确。
 
痛快!法院判政府强拆违法,律师支招得这样维权!
 
  今年因为国家环保政策愈发严格,各地掀起禁养风波,而猪场则是首当其冲,猪场被拆除,养殖户从此退行的新闻屡见不鲜。面对部分地区政府的强拆养殖户是不是真的就没有办法维权,没有办法继续养猪了了?我们今天来看看这些猪场被拆迁的老板是怎样维权的:
 
  1、十七大党代表猪场被政府强拆,法院判强拆违法
 
  2017年7月6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政府和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对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进行强拆的行为,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违法。
 
  2017年4月5日,陈广书为法定代表人的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起诉凤台县人民政府、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在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等问题未协商一致、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场进行强拆的行为。
 
  淮南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了以行政审判庭张德玉庭长为主审法官、审判长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2017年7月6日,淮南中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凤台县人民政府和凤台县桂集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5日拆除原告凤台县广书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所有的桂集养殖场的行为违法。(综合法制与生活、羊城派、福建晚报、吴少博律所报道)
 
  2、广州黄埔一镇政府强拆养猪场被判违法,赔偿31万多元
 
  谢某于2005年9月向原九佛镇林业工作站承包该工作站的果园及果园内的养猪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龙镇政府”)先后于2012年、20l3年发布通告,要求生猪养殖户自行关闭或完善手续,自行清拆的按28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由于谢某未在镇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九龙镇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强制拆除该养猪场。强拆后,谢某先后向动物防疫部门移交死猪113头。
 
  广铁中院二审认为,原审以九龙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确认违法正确,但谢某擅自在养殖场修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农用地的行为,不属于违法建设。
 
  九龙镇政府因违法强拆导致谢某合法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某的财产损失包括生猪损失、养殖场建设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三项共319679.04元,二审据此改判九龙镇政府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319679.04元。(来源:羊城派)
 
  3、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政府强行拆除禁养区内罗先生办的养猪场,被判赔偿3万元
 
  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政府就强行拆除禁养区内罗先生办的养猪场,双方为此打起官司。福州市中院终审认定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应赔偿罗先生直接损失3万多元。(来源:福州晚报)
 
  4、安徽阜南经开区强拆养殖厂 行政行为被判违法或面临巨额索赔
 
  据安徽商报报道 在阜阳市阜南经济开发区,有一家经营了30多年的养殖厂。今年年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突然下发通知,称该养殖厂涉嫌违建,将1500多平米的厂房进行了拆除。厂房被拆后,养殖厂负责人申请了行政复议,得到的回复是之前管委会下发的拆除通知书认定不清,予以撤销。同时,负责人发现,违建是他家邻居,但最终拆的却是自己的厂房。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养殖厂将管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当地法院判决,管委会拆除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01、1500多平米厂房遭强拆
 
  冯洪俊是阜阳市阜南县人,退伍后他在当地开了一家养殖厂,一干就是30多年。因为经营有方,养殖厂的生意蒸蒸日上,从一开始的一间小厂房,逐渐扩大到了5000多平米。
 
  2017年1月,阜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突然给养殖厂下发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称该养殖厂建设的大约1500平米的砖混房屋是违建,要将其拆除。
 
  “2016年,我们给养殖厂换了新的大棚,但并没有扩建或者非法用地,厂房怎么就是违建了呢?”冯洪俊说,“我找了几次城管局和管委会,但都没用,他们认定了厂房是违建,就是要拆。”
 
  据冯洪俊介绍, 2017年2月14日,管委会带来100多人,对养殖厂的厂房进行了拆除。“他们没有出示任何合法手续,强行拆除了厂子的房屋和种鸡大棚。”冯洪俊说,“2万多只鸡被低价处理,厂子里的设备也废了,损失超过300万元。”
 
  02、养殖厂称对方拆错目标
 
  厂房被拆后,冯洪俊找到阜南县国土资源局,想了解自己家的厂子究竟哪里违法了。谁知,得到的结果让他大跌眼镜。
 
  在阜南县国土资源局下发的一份名为《2016年度卫片执法检查违法用地整改函》里记者看到,一块图斑号为551的地块显示是该养殖厂,土地性质是耕地,要求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处理。
 
  “我看了一下这张图,这根本不是我们养殖厂,是我们邻居家的地,我们厂子在‘551’的右边。”冯洪俊说,“在没有搞清楚位置的情况下,就把我家养殖厂强行拆除了。”2017年5月4日,阜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养殖厂作出了行政复议,以阜南县城管局之前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作出了撤销的决定。
 
  03、打算通过司法途径追偿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冯洪俊的儿子,也就是养殖厂的法人代表,将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告上了法庭。
 
  阜南县人民法院认为,管委会仅提供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和原告厂房的方位实测图,并未提供强制拆除的相关证据,既没有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也没有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属于未履行正当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管委会拆除原告约1500平米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冯洪俊说,下一步他或将通过司法途径追偿,要求相关单位赔偿他的损失。
 
  5、律师:这些都不能成为猪场拆迁零补偿的理由
 
  很多面临拆迁的养殖户都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当初建养殖场是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现在说禁养就禁养,说拆就拆,连补偿安置都没有,养殖场遭遇环保拆迁,政府逃避补偿,养殖企业主如何获偿?
 
  由于缺乏相关畜牧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的法律明文规定,很多地方政府对养殖场进行拆迁时往往为了降低成本,通过种种理由和手段不给养殖场任何补偿
 
  征收方明显逃避补偿的手段主要有以下两种:
 
  01、以养殖场畜禽屋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认定养殖企业地面附属物属于违法建筑,拆违无补偿;
 
  02、认定养殖场非法占用农用地,责令限期拆除,且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了畜牧养殖用地的用地性质:国家对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性质仍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由此可见,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往往是为了逃避对养殖企业主补偿的手段。
 
  另外还有一种逃避补偿的方式:
 
  即政府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对养殖场进行环境整治,被拆迁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即无补偿。
 
  但笔者查阅相关法条发现,根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迁方逃避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法律依据,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
 
  在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建议广大养殖企业主,如果养殖场遭遇上述几类情况被迫关停拆迁,且未获得相应补偿,千万不要因拆迁方的气势而产生畏惧,应拿起法律的武器,正当运用法律途径,争取补偿权益最大化。
 
  提示广大养殖企业主,在遭遇环保关停拆迁时要注意查看并记录拆迁人员的工作证件信息,积极录像取证,并第一时间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确因被划入禁养区应当进行搬迁的,也要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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