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绥中县:动物检疫站结合“瘦肉精”检测做好检疫工作
来源:未知 2013-03-02 15:08:49| 查看:次
据悉,2013年辽宁绥中县动物检疫站把实施检疫同落实“瘦肉精”检测工作相结合,实现产地环节和屠宰环节,为人民群众的畜产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规范产地程序,细化出证标准。落实全县25个乡镇288个村屯的“瘦肉精”检测制度。产地检疫出证,除履行检疫申报程序外,畜(货)主均须提供 “瘦肉精”检测报告或“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履行“瘦肉精”自检承诺,村防员做记录,每批次按比例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出证。
落实“瘦肉精”检测,做好屠宰检疫工作。县级定点屠宰厂和乡镇动监所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屠宰场(点)进场动物检疫工作。屠宰厂、场(点)严格查验进场动物健康状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佩带情况、“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或“瘦肉精”检验报告,查验合格后,按批次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将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分圈待宰,按规定对进场动物进行登记。
严格依法执行屠宰检疫申报制度,全县屠宰厂、场(点)全部于宰前6小时进行检疫申报,检疫人员于宰前2小时进场实施宰前检查。屠宰场(点)向检疫人员提供进场动物登记表,并按批次提供动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或“瘦肉精”检验报告、省外引入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检疫人员认真进行查证验物工作,经检查合格后,准许待宰动物进入生产线进行屠宰,并回收检疫合格证明、“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或“瘦肉精”检验报告。
绥中县动物检疫站在实施检疫过程中,严格执行“瘦肉精”检测程序,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每一批次动物的查验工作,有力地威慑非法行为,为畜产品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技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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