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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意见

来源:未知 2013-01-15 15:41:25| 查看:

中国养猪网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2012年5月2日,《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 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31号)发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指导全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综合性规划,是我国动物疫病防治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入了规划引领、科学防治的新阶段。为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落实《规划》,保障《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紧紧抓住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重大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近年来,按照中央总体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扎实推进动物疫病综合防治工作,有效控制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有效防范了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有力保障了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重大活动的动物产品安全,成功应对了汶川特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防疫。目前,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基本形成,防疫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体系逐步健全,为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消灭动物疫病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防治形势严峻。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总体下降,但仍存在免疫带毒和免疫临床发病现象;局部地区布鲁氏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呈上升态势;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动物疫病给畜牧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引发广泛社会影响。随着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畜禽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机率加大,新发疫病发生风险增加。《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定位,指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国家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规划》集中反映了近年来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方面理论创新、实践创新、政策创新的最新成果,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们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把握动物疫病防治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新时期推动兽医事业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必须深入领会《规划》精神,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牢牢把握重大机遇,科学谋划,狠抓落实,努力推动兽医事业科学发展。
 

  二、准确把握《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

  《规划》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到2020年,要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6种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专栏1  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三、进一步明确优先防治病种和重点防治区域

  《规划》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动物卫生状况,综合评估经济影响、公共卫生影响、疫病传播能力,以及防疫技术、经济和社会可行性等各方面因素,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的优先防治病种和重点区域布局。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防治总体部署,认真谋划本辖区的防治策略。要将以下动物疫病纳入本地优先防治病种,一是国家优先防治病种,特别是纳入国家控制和扑灭计划的疫病;二是对当地经济社会危害大和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疫病;三是本区域已经具备消灭或净化条件的疫病;四是蚕病、蜂病、水生动物疫病等其他影响当地经济的动物疫病。要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定并推动实施本地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计划。生猪优势区、肉牛肉羊优势区、家禽主产区等国家优势畜牧业产业带是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动物防疫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等要重点倾斜。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包虫病、血吸虫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流行区,要重点做好相关防治工作。对海南岛、辽东半岛、胶东半岛等自然屏障好、畜牧业比较发达、防疫基础条件好的区域或相邻区域,以及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周边地区要积极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适时开展相关认证。
 

  四、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

  (一)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对口蹄疫,按照“分型控制、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的原则,对于A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采取全国同步控制和消灭策略,最终达到全国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的目标。对于O型口蹄疫,在防疫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率先建设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区域,最终达到全国部分地区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大部分地区达到稳定控制目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基于流行率和病毒变异的动态变化,适时科学地优化强制免疫、免疫扑杀并举、监测清群等策略措施。定期评估家禽卫生状况,及时调整免疫、监测、扑杀、检疫监管等防治技术和策略。对布鲁氏菌病,坚持人畜同步防治、联防联控、分区防治、分类指导的原则,稳步推进定期检测、分区免疫、移动控制、强制扑杀等综合防治措施。按照畜间和人间疫病发生和流行程度,将全国划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和净化区三个区域,整片同步推进,严格控制活畜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通。逐步压缩一类、二类地区范围,不断扩大净化区范围,最终实现全国性非免疫无疫。
 

  (二)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在现有基础上加快推进消灭行动。开展持续监测和重点监测,严格检疫监管,严格扑杀阳性动物。到2015年,全国消灭马鼻疽;到2020年,全国消灭马传染性贫血。
 

  (三)实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新城疫防治指导意见。国家将制定单项病防治指导意见,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免疫、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检疫监管等手段,逐步达到控制或净化标准。
 

  (四)开展血吸虫病、包虫病、狂犬病和奶牛结核病防治工作。对血吸虫病,继续实施防治计划,重点开展家畜查治和监测工作,全国达到传播阻断标准。对包虫病,继续实施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家犬驱虫和新生羊免疫等措施,全国达到控制标准。对狂犬病,完善犬只登记管理,逐步实施全面免疫,扑杀病犬,全国达到控制标准。对奶牛结核病,实施监测、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全国7省达到维持或净化标准,其他区域达到控制标准。
 

  (五)大力开展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工作。健全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加快推进畜禽健康促进策略。国家制定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指导意见,加强种畜禽关键动物疫病的净化工作。加强种源正向系统净化工作,做好种鸡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和禽白血病,以及种猪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的防控。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疫病净化方案。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定期监测和评估,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疫病净化,逐步达到种猪、种鸡场净化标准。
 

  (六)防范13种重点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坚持按照定期开展风险分析评估、科学监测预警,及时果断处置疫情的要求,做好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管理,在边境地区和高风险区建立动物防疫安全屏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国家制定重点外来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防范重点,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未来一段时间内,本着集中精力办大事的原则,对上述动物疫病,国家层面重点考虑纳入全国扑灭计划的优先防治病种,重点组织制定和实施禽流感、口蹄疫和布鲁氏菌病等3个病种的防治计划,以3个单项病防治计划的实施,带动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国家层面还将组织实施马传染性贫血和马鼻疽消灭工作,继续实施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治计划,推动出台狂犬病防治计划。对其他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国家层面制定防治指导意见,主要依靠各地的力量进行防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规划》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确定时间表和具体安排,拿出配套政策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五、全力提升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

  (一)突出抓好疫情监测预警。按照分工明确、布局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加快构建以国家级实验室、区域实验室、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体、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病监测站为基础、科研院校力量为补充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体系。加强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检测诊断能力建设和诊断试剂管理,特别是县级兽医实验室要具备动物疫病常规诊断能力,健全完善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充实技术力量,强化各项保障。要重点围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充分发挥县级兽医实验室设备和人员的作用,带动和指导乡镇站开展疫病诊疗服务,不断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
 

  (二)切实加强应急管理。不断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的应急管理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相应的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设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
 

  (三)不断完善科学免疫策略。依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兽医站和村级兽医室,构建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强化疫苗物流冷链和使用管理。继续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对布鲁氏菌病实施分区免疫政策,一类地区实施全面免疫。逐步推行狂犬病免疫。对于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病种,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免疫计划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并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逐步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积极探索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方式和补贴方式,鼓励大型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对于达到免疫退出标准的大型规模养殖场和地区,经国家组织评估后可以退出免疫。加强疫苗生产监管,提高疫苗质量,保障免疫效果和质量。
 

  (四)加强流通监管和监督执法。按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动物检疫规程标准,制定和完善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推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科学配置执法人员,保证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管理,强化执法人员能力培训,全面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检疫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加快推进检疫信息化管理,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加强跨省调运活畜禽监管。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日常监管,开展不同区域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推进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五)积极开展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积极发挥信息化建设的支撑和推动作用,以信息化助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整合资源,完善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以及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数据库的开发建设,提高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制定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规划,构建覆盖广泛、内容全面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平台,增强动物防疫信息化能力。

  (六)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现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编制和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完善与实施《规划》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内养殖状况、养殖模式、优势畜禽品种、重点流行疫病,以及规划确定的重点疫病,合理规划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形成完善的兽医实验室网络体系,不断提升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技术支撑能力。

  (七)加快推进新型兽医制度建设。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继续推进官方兽医制度建设,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官方兽医培训网络体系,全面提高官方兽医队伍综合素质。深入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规范执业兽医资格准入和从业行为,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防疫员管理。强化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原则,规范动物诊疗市场,促进私营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发展。明确执业兽医在疫病防治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政策研究,充分发挥兽医行业协会、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和提高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中的作用。
 

  六、强化动物疫病防治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贯彻落实《规划》作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要求,由地方政府建立畜牧兽医、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强化落实。
 

  (二)加强政策落实。在现有免疫、监测、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各项防治政策基础上,按照实施的《规划》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要加强调研,全面分析科学性和可行性,尽快完善。加强利用金融保险政策支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等难点问题研究,适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政策。
 

  (三)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做好实施《规划》中的动物疫病免疫接种、监测预警、移动控制、扑灭清群等综合防控措施所需经费的财政预算。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与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资金安排、规划编制、项目组织实施等环节的沟通和衔接。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动物防疫工作,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支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
 

  (四)强化科技支撑。大力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化水平。依托科技项目,充分调动兽医行业内外相关科学研究机构的积极性,加强兽医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资源集成融合,重点解决制约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技术问题,为《规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基础保障。支持新疫苗和兽医药品研发平台建设,推进诊断检测技术和试剂的标准化,鼓励发明创新和技术进步,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抓好技术集成示范工作。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兽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兽医实用技术推广骨干人才。
 

  (五)扩大宣传教育。认真总结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动物疫病防治政策和成效。凝聚各方面力量,营造全社会关心动物疫病防治、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动物疫病防治科学发展提供良好舆论导向。对兽医从业人员和动物饲养员要定期举办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培训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水平。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保证培训效果。
 

  七、加强考核评估

  按照《规划》要求,国家将组织制定评估指标和方案,明确评估考核的时间、机构、程序、内容和结果运用,分年度、分阶段组织检查和考核验收。
 

  各地应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机制,细化考核指标和督导方案,定期开展检查,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并向农业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在实施《规划》中,对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规划》不力,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予以通报;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农业部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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