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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屠宰场管理 各地加快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法规

来源:未知 2011-12-01 10:49:03| 查看:

       中国养猪网12月1日消息:年以来,安徽、湖南、山东和广东等省根据2008年实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结合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与地方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修订完善本省生猪屠宰管理地方法规,促进了当地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小型屠宰场点管理

  各省结合本地实际,在法规中明确了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条件与管理模式。一是明确界定标准。湖南省规定小型屠宰场点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设计日屠宰量小于50头生猪、设施设备未达到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规定的最低等级资质条件的生猪屠宰点;二是明确审批程序。安徽、山东等省规定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且其设立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三是明确设立条件。湖南、山东等省规定小型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相应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相应的病害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条件;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湖南、山东等省对小型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以及转让屠宰牌证、制售注水和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均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确保生猪肉品质量安全

  为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广东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湖南省细化屠宰操作规程,规定定点屠宰的生猪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靠墙、着地或者接触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内脏以及加工后的肉品应当存放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施中。安徽、山东、湖南等省进一步完善产品召回制度,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秩序

  为防止屠宰企业规避行业准入管理,山东、湖南等省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不得擅自设立分厂;如确需设立分厂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定点屠宰资格。湖南省进一步规定肉类加工企业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也应当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为防止定点屠宰厂(场)擅自提高代宰价格,垄断市场,山东、湖南等省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收取屠宰加工费,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张贴明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拒绝代宰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安徽、湖南、山东、广东等省在法规中明确了商务、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在生猪屠宰环节的具体职责。安徽省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要记录屠宰企业遵守强制性标准和法定要求的情况,并经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同时,建立屠宰企业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根据信用档案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湖南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未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或者检验的生猪产品,应当先行制止,相互通报,并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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