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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4月1日首征,26万多户纳税人即将为排污买单!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8-03-10 09:39:21| 查看:

    2015年6月,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该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按照税法规定,环保税是按季申报,这也意味着,4月1日,环保税将迎来首个征期。3月初,税务总局召开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会,介绍了环保税征收的最新进展。截至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已识别认定环保税纳税人26万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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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15日,环保税将迎来首个申报期。
  
  对于如何开展环保税的核算申报工作,很多纳税人认为,只要把上年度环保部门下达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中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根据产量情况增加或减少一定比例申报就可以了。如果真这么想,那就错了。那么,纳税人该如何正确核算申报环保税呢?
  
  一、确定应税污染物的种类
  
  《环境保护税法》附件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明确了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4个种类。纳税人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污染物都是需要缴税的应税污染物。
  
  纳税人必须准确判断自身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种类。应税水污染物和有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及噪声可以通过监测的方法确定。无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则要通过分析物料的种类、生产工艺的反应原理等方式确定。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应税污染物的种类确定方式必须是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的。比如,采用监测的方法确定水污染物种类,就应该监测全部应税水污染物,并将应税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对其他类按前三项征收;对没有排放口进行无组织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可以按某车间的生产工艺流程涉及的物料种类及反应过程,判断应税污染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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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算应税污染物数量
  
  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数量比较复杂,我们举个例子来说明。
  
  例如:A省B企业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各1千克。排放其他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氨氮、挥发酚各20千克。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计算B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005、0.005、0.04、0.02、0.02、0.025;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4、0.5、0.49、0.8、0.08(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总汞:1÷0.0005=2000;总镉:1÷0.005=200;总铬:1÷0.04=25;六价铬:1÷0.02=50;总砷:1÷0.02=50;总铅:1÷0.025=40。因此,总汞(2000)>总镉(200)>六价铬(50)=总砷(50)>总铅(40)>总铬(25)。
  
  第二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总汞:2000×1.4=2800(元);总镉:200×1.4=280(元);六价铬:50×1.4=70(元);总砷:50×1.4=70(元);总铅:40×1.4=56(元)。
  
  第三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并排序(单位:千克)。悬浮物(SS):20÷4=5;生化需氧量:20÷0.5=40;总有机碳:20÷0.49=40.82;氨氮:20÷0.8=25;挥发酚:20÷0.08=250。因此,挥发酚(250)>总有机碳(40.82)>生化需氧量(40)>氨氮(25)>悬浮物(SS)(5)。
  
  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收取。因此,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挥发酚、总有机碳、氨氮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四步,计算其他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挥发酚:250×1.4=350(元);总有机碳:40.82×1.4=57.15(元);氨氮:25×1.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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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制作合规纳税凭证
  
  环保税核算申报工作并不仅仅是计算应纳税额,还需要制作大量合规的纳税凭证,包括监测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记录、危废处置单位的资质及转移贮存情况、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等,这些纳税凭证要统一保存,以备税务部门检查。
  
  环保税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税种,需要财务、环保、设备、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形成一套合理的工作流程,才能更好完成环保税的核算申报工作。尤其是像防腐工程、土石方作业等企业,有较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排污行为,仍需要按次申报,这需要多部门联合才能保证环保税足额申报、足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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