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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建设项目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2000万!

来源:小手拔凉 2017-10-12 09:55:13| 查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农垦、渔业(水利)厅(局、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利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2018年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农垦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天然橡胶基地建设和数字农业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扎实做好2018年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农垦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天然橡胶基地建设和数字农业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建设规划(或方案),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组织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同时,要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农业部门户网站计划司子站填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信息,并将该系统下载生成的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一览表、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表、招标投标事项申请表,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二、承担过农业部审批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本次申报项目时,还须提供此前承担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对于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重大项目库中,逾期多年未开工或进展明显缓慢的项目,暂停有关省份同类型专项新申报项目资格;对于被审计、稽查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项目,在整改完成前,暂停项目所在地市同类型专项新申报项目资格。
  
  三、经我部评审通过并公示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农计发〔2015〕184号)文件要求,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再登录国家重大项目库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填报办理部门时,请选择“农业部”),纳入项目储备,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做好基础工作。
  
  各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把关,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以计字号文件于2017年10月25日前,报送我部发展计划司(3份)和有关行业司局(1份)。对纳入有关专项规划、符合条件且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随时按程序申报,推行项目申报常态化。
  
  附件:1. 2018年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2. 2018年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3. 2018年农垦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指南
  
  4. 2018年国家天然橡胶基地项目申报指南
  
  5. 2018年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9日
  
 
  
  附件5
  
  2018年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贯彻落实“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关于实施智慧农业工程的部署,依据《数字农业建设试点总体方案(2017-2020年)》和我部相关项目管理规定,2018年重点建设大田种植、园艺作物、畜禽养殖、水产养殖4类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一、建设类型和建设内容
  
  2018年,重点支持精准作业、精准控制设施设备、管理服务平台等内容建设,对于加工销售、一二三产融合等领域的信息化需求也可支持。
  
  (一)大田种植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重点集成推广大田物联网测控、遥感监测、智能化精准作业、基于北斗系统的农机物联网等技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物联网测控系统,对动力机械配套加载相关信息化设备,实现以北斗为主的高精度自动作业和精准导航,推动遥感技术在墒情、苗情、长势、病虫害、轮作休耕、产量监测等方面的应用,配套建设田间综合监测站点。建设农业生产过程管理系统,配置和整合精准耕整地、智能催芽育秧、水肥一体化、精量播种、养分自动管理、病虫害智能防控、农情自动监测、精准收获等系统。建设精细管理及公共服务系统,配置农机远程监测装置,构建农机调度管理系统和生产数据管理系统,提升农机作业服务能力和效率。
  
  (二)园艺作物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重点集成推广果菜茶花种植环境监测和智能控制、智能催芽育苗、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果蔬产品智能分级分选等技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环境监测控制系统,配置自动气象站、环境传感器、视频监控等设备,构建数据传输及存储系统,配置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控制设施设备。建设工厂化育苗系统,改造播种、嫁接、催芽、移栽等育苗装备,构建集约化种苗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育苗全程智能化管理。建设生产过程管理系统,配置水肥药综合管理设备,构建病虫害监测预警、生产加工过程管理、专家远程服务等系统。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配置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设施设备和质量追溯系统,实现生产全程监控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对清洗、分级、包装等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水平。
  
  (三)畜禽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重点集成推广养殖环境监控、畜禽体征监测、精准饲喂、智能挤奶捡蛋、废弃物自动处理、网络联合选育等技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畜禽圈舍通风、温控、空气过滤和环境监测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建设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级管理;改造产品收集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自动化;改造畜禽粪便清理系统,实现自动清理。建设畜禽疫病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对动物疫病的预警、诊断和防控。建设繁殖育种数字化管理系统,配置动物发情智能监测装备,构建种畜遗传评估系统,提高种畜繁殖效率。
  
  (四)水产养殖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重点集成推广应用水体环境实时监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水产类病害监测预警、循环水装备控制、网箱升降控制等技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在线监测系统,配置水质监控、气象站、视频监控等监测设备,建设养殖现场无线传输自主网络,构建自动监控平台。建设生产过程管理系统。改造增氧、饵料投喂、底质改良、水循环、水下机器人等设施设备,配套实施养殖池塘、车间和网箱的标准化改造,配置便携式生产移动管理终端,提升水产养殖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建设综合管理保障系统。配置水质检测、品质与药残检测、病害检测等设备,构建鱼病远程诊断系统和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公共服务系统。构建公共信息资源库、疫情灾情监测预警系统、养殖渔情精准服务系统。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重点在已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2016年建设水平监测评价综合得分超过75分,具体名单见附后)开展数字农业建设试点,其他县市具备条件的,可择优申报。具有0-3个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省份,限报2个项目;具有4-10个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省份,限报3个项目;具有10个以上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的省份,限报4个项目。此外,黑龙江省、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分设且为一级厅(局),以及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渔业分设且为一级厅(局)的省份可增加申报1个畜牧或渔业项目。大连、青岛、宁波3个计划单列市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分别统筹申报1个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二)申报条件。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县(市、区)级农业(渔业)局或其下属法人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牵头申报。试点项目实施主体为区域内具有数字农业建设需求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实施主体不超过3家。同时,支持国家农业遥感应用等公益性科研单位开展农业遥感数字农业建设试点。申报试点县市应符合以下条件: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选择的产业应为当地农业的主导产业;试点县市在推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开展了先行探索,信息化基础较好,具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参与试点的新型经营主体应拥有规模化种植基地或集约化养殖基地,具有一定的资金自筹能力;试点县市及有关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应与相关数字农业技术单位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
  
  (三)资金投入及比例。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数字农业建设试点县市予以投资补助。每个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总投资应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实施主体自筹不低于项目总投资40%,并提供出资承诺书。试点项目县市应已通过项目整合或财政配套等方式整合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可研报告及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相关行业建设标准进行编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带相应材料复印件或说明材料,包括:实施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市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证明;实施主体与有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技术支撑能力的单位签订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合作协议;实施主体近三年审计报告;土地落实的相关证明文件;规划预选址意见书;自筹资金承诺函及银行存款证明。
  
  三、联系方式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示范区指导处
  
  联系人:陈囿淞
  
  联系电话:010-59193358
  
  2016年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1.北京市:北京市
  
  2.河北省: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玉田县
  
  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4.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鄂温克旗
  
  5.辽宁省:绥中县
  
  6.黑龙江省:五常市、宁安市、克山县、双城市、富锦市
  
  7.上海市:上海市
  
  8.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台市、太仓市、苏州市吴江区、昆山市、沛县、无锡市、常州市、铜山区、句容市、南京市、洪泽县、泰州市、建湖县、连云港市赣榆区、扬州市江都区、南通市
  
  9.浙江省:平湖市、湖州市、诸暨市、杭州市萧山区、嘉兴市秀洲区
  
  10.安徽省:铜陵市、庐江县
  
  11.福建省:福清市
  
  12.江西省:南昌县、乐平市、赣县
  
  1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东营市、威海市、莱州市、博兴县、聊城市、潍坊市
  
  14.河南省:渑池县、永城市、新郑市、新乡县、济源市
  
  15.湖北省:荆门市、仙桃市、监利县
  
  16.湖南省:屈原管理区、常德市西湖西洞庭管理区、华容县
  
  17.四川省:南充市、成都市
  
  18.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19.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酒泉市肃州区
  
  20.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垦、吴忠市利通区、永宁县
  
  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玛纳斯县、沙湾县、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22.黑龙江垦区:黑龙江垦区
  
  23. 大连市;
  
  24. 宁波市;
  
  25. 青岛市;
  
  2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垦区、农一师阿拉尔垦区、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农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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