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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要求生猪调出和家禽养殖大县建专业无害化处理场

来源:四川新闻网 2015-04-29 11:03:18| 查看:

中国养猪网讯:

  28日,记者自省政府网站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利于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减少餐桌污染,降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同时,各地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意见》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要及时报告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进行收运处理;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适宜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地区,要督促养殖户严格按国家规定方式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意见》明确,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


  同时,四川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保障病死畜禽能够得到及时收集、有效处理。原则
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建立1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投资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对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从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此外,各地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
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
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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