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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将宣传百个农产品品牌 每省2~4个指标

来源:农业部 2015-03-06 10:18:14| 查看:

中国养猪网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百个农产品品牌公益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有关精神,今年我部将在全国选择100个农民合作社的100个品牌进行公益宣传,强化品牌定位、培育、塑造、监管和保护,唱响百家农民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品牌,挖掘和张扬品牌价值与影响力,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速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进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和部领导对发展品牌农业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要求,要引导农民瞄准市场需求,适应消费者选择,增加市场紧缺和适销产品生产,大力发展绿色农业、特色农业和品牌农业。韩长赋部长在2015年1月调研全国农业展览馆精品馆时强调,要进一步创新农产品流通营销方式,培育农产品知名品牌,把全国优质农产品精品馆打造成为现代农业建设成果的宣传展示平台、农业新技术的交流合作平台、优质农产品的销售推介平台。

  品牌化是农业现代化的核心标志。大力发展农产品品牌,实现农产品品牌化是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种养、标准化控制、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方式,更是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的一项紧迫任务。农民合作社是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调结构转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措施。目前全国经工商登记的合作社已突破126万家,中央九部门联合评定的国家示范社已达4013家。农民合作社是中华传统农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品牌更是全社会的财富,要保护和传承,但由于合作社规模较小,经济实力和推介能力有限,在市场竞争中多数处于弱势地位,依靠自己培育品牌的能力严重不足,迫切需要支持、保护和推广。公益宣传在传承农业文明、传播公益理念、回报社会大众的同时,也有助于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增强农产品品牌公信力,给受众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能够彰显品牌价值。

  二、活动安排

  本次活动由农业部办公厅总牵头并组织公益宣传,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确定方案、制定标准、指导筛选,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部信息中心、全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等部属单位发起,全国农业展览馆承办活动具体事宜,全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参与。由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符合条件的国家示范社申报并审核推选。

  (一)推选条件。农民合作社:只能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认定的4013家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中或“一村一品”村镇推选。农产品品牌:在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及特色等初级农产品中推选;商标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属于地理标识认定范围内产品,并有“三品”中一项以上(含一项)认证标识;一个合作社只能报一个单品种品牌。推选的合作社及品牌不得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二)推选程序。由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推选方案,严格推选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国家示范社申报,并审核推选。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开展品牌影响力调查、品牌价值评估,进行比较评选。各省(区、市)对推选结果应进行广泛宣传,经公示后报送。

  (三)推选数量。每个省(区、市)只能推选2-4个品牌,畜牧、渔业厅(局)独立为一级厅局的省(区、市),推选结果中必须包括1个畜牧品牌、1个渔业品牌,并明确推荐顺序。

  (四)报送要求。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在2015年3月底之前将推选结果上报农业部(全国农业展览馆电子商务促进中心),并附农民合作社的综合介绍,包括创建时间、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等;产品品牌介绍,包括品牌培育塑造、管理、推介以及文化等;有关推荐合作社和品牌的音视频及文字材料。

  各省份材料上报后,由全国农业展览馆组织审核选定。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部信息中心、全国农业展览馆等部属单位,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选择最有力的宣传方式,在2015年3月-12月,通过宣传短片、专题报道、公益广告、实物展示等进行广泛宣传。农业部办公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及相关单位将对各媒体活动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联系人:关键、连京,电话:010-65096243、65096160,65093632(传真),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全国农业展览馆农产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邮政编码:100125,电子邮箱:guanjian0501@163.com。

  联系人:周丹丹,电话:010-59191378,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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