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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一养猪场排污不达标续:律师称该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违法

来源:中国江西网 2016-12-09 14:10:00| 查看:

  《铅山一养猪场排污不达标渗入池塘稻田》一稿近日刊发后,引起了广大网友关注。12月8日,中国江西网记者就“铅山县一养猪场无环评就已开办近4年”一事,采访了江西省内几位资深律师,“除养猪场违法外,相关职能部门也违法。”其中一名律师直言不讳。
 

  就江西省康辉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开建4年无环评一事,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桂松华律师认为,若养猪场未获得环评或防治污染设施未经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养猪场不得投入使用。


铅山一养猪场排污不达标续:律师称该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违法
 

  “猪场若未经环评就开工建设,这与我国《环保法》规定的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违背。相关部门应以防污治污为首责,勿‘以罚代管’而本末倒置。”他如是道。
 

  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刘东强律师在受访时也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4项的规定,该公司在建设之前,就必须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自2013年3月公司设立至今,仍没有进行环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如果该公司对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不执行,有关部门还应根据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环保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政府有关责任人员包庇、不作为的行为,应当给以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从村民投诉情况来看,该公司一直以来能够经营,除该公司本身违法外,相关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也是明显的,应当对二者加强处罚力度,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他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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