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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来源:未知 2013-09-29 10:53:47| 查看:

江西省养猪行业协会


赣猪秘字[2012]04号
 
转发中国畜牧业协会“关于开展第二届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畜牧业协会组织开展“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是一次重要的行业活动,符合申请条件者,认真组织材料,于2012年3月15日前报送省协会,材料不符或逾期不再受理。省协会进行初审,报经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同意后,填写推荐表于2012年3月25日前报送中国畜牧业协会,参加全国评选。“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可进入“江西养猪信息网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方式



江西省养猪行业协会秘书处
地址:南昌市省政大院省农业厅2号楼412、418室
邮编:330046         E-mail:jiangxiyangzhu@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阮腾芳   0791-86210795   86273345(传真)
 
附件: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抄报:江西省畜牧兽医局、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猪业分会

 
 
附件:
 
于开展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
评选活动的通知
中畜协〔2012〕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畜牧行业主管部门(厅、委、办、局)及有关行业协会:
为激励在我国畜牧及相关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和重大业绩的先进个人,树立当代畜牧从业者楷模,弘扬行业典型,推广成功经验,塑造畜牧行业良好形象。进一步激发广大畜牧从业者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加快现代畜牧业转型步伐,推进我国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发展,提高我国畜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畜牧业协会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畜牧行业中开展“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现将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评选表彰活动,树典型,创先进,进一步调动广大畜牧从业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推荐办法
1、请参照“评选管理办法”(附件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推荐,督促申报者提交相关纸质“申报表”(附件2)及证明材料一式十份、电子文件光盘一式十份,并将电子文件一份(申报材料和有关营业执照、证书、证件等扫描文件)发至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处先进工作者评选办公室(xj@caaa.cn)。
2、请结合评选条件,推荐辖区内畜牧及相关行业从业者(其中,企业代表数量不低于50%),参加全国评选。
3、请在申报者的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签署推荐意见,并填写《省级推荐“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汇总表》,汇集所有申报材料后统一报送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处。
4、本次评选活动,组织、审核、推荐等环节不收取申报者费用。
三、申报时间
截止2012年3月31日(以协会收到快递的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申请表格请登陆“中国畜牧业信息网www.caaa.cn”下载。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者个人及所在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申报者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连续五年来的工作业绩(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及在企业创业、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所做出的主要贡献。或在管理、经营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并提交:
1、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2、有效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复印件。
3、连续五年所获得的主要成果、奖励和荣誉(省级以上)、发表专业文章或出版专业著作等各类证书(证明)复印件。
4、连续五年在企业管理、行业管理及科研等方面的贡献。
5、近五年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荣获的相关证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彩色2吋照片一张,8吋彩色工作照或生活照一张(或通过E-mail提交数码照片.jpg格式的原图)。
7、未来五年的区域产业或企业发展远景规划、创新思路与实施对策。
8、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等。
五、评选表彰
1、专家评选委员会拟于2012年4月10日前,对初审合格的行业从业者进行综合评审,产生“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名单。2012年4月20日评委会召开相关会议确认“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单,并在中国畜牧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有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如实填写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如需要保密者请注明)。中国畜牧业协会将根据公示期内所提异议事项,组织评选专家实地核查。
2、中国畜牧业协会将于2012年5月中旬“第十届(2012)中国畜牧业展览会”期间,为获得“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先进工作者颁奖。同时,在中国畜牧业信息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先进工作者的事迹和经验。
六、联系方式
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时间国际大厦1座902室
邮编:100028 
电话:010-58677700转852     传真:010-58677809 
联系人:赵航(13810787539)、   于红(13552719912)
刘强德(13601097030)   
网址:www.caaa.cn              E-mail:xj@caaa.cn   
附件1: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
附件2: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附件3:省级推荐“第二届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汇总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主题词:畜牧  工作者  评选  通知
抄  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全国畜牧总站、农业部人事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处         印200份   
 

附件1: 

 
畜牧行工作者评选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我国畜牧及相关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和重大业绩的先进个人,树立当代畜牧工作者楷模,弘扬行业典型,推广成功经验,塑造畜牧行业良好形象。进一步激发广大畜牧从业者锐意创新、敬业奉献的工作热情,加快现代畜牧业转型步伐,促进畜牧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牧行业工作者,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畜牧业(猪、禽、牛、羊、鹿、兔、草、犬、蜜蜂、骆驼、毛皮动物等生产、经营、贸易)与畜牧业产业链各环节(饲料、兽药、动物保健品、畜牧机械设备、畜产品加工、媒体、信息、服务等)的从业者。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评选产生的全国畜牧行业先进个人。即在全国范围内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推荐,最终由中国畜牧业协会专家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综合评审产生的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专家评选委员会由中国畜牧业协会组织业界专家、学者、行业管理者等组成。
第四条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实行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推荐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开展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旨在展示畜牧行业从业者爱岗敬业的高尚品格和乐于奉献的精神风貌,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广经验,加快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提高我国畜牧业综合竞争力。
第六条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不搞终身制,原则上每二年为一届,每届评选表彰行业工作者100名,并设提名奖若干名。
第七条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由中国畜牧业协会牵头组织实施。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负责推荐。
第九条  评委会设在中国畜牧业协会,主任由中国畜牧业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由协会部分副会长担任,委员由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推荐专家担任。
第十条  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处设立先进工作者评选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推荐的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者申报材料,实施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公示评选结果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负责所辖地区或行业领域的行业从业者申报、初评、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凡从事畜牧及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的从业者。
第十三条  凡是畜牧业(即,从事畜牧业〈猪、禽、牛、羊、鹿、兔、草、蜜蜂、犬、骆驼、毛皮动物等生产、加工、贸易〉与畜牧产业链上下游各环节〈饲料、兽药、动物保健品、畜牧机械设备、畜产品加工、媒体、信息、服务等〉)的行业从业者,均可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者所在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行业前列。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中积极应对、措施得当、成效显著。或在行业管理、服务、科研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有良好信誉记录,五年来该单位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申报者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能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面对重大灾难、突发事件能够积极伸出援助之手,奉献爱心,提供无偿资助。或申报者具有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突出的创新性思维,在企业经营或行业管理、服务、科研等方面具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信誉度和良好的公众形象。依法诚信经营,市场信誉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凡在制定畜牧产业区域发展规划、推广应用畜牧及相关产业新技术、实施畜牧行业管理、服务、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积极参加并支持协会各项工作与活动,热心畜牧事业,为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中国畜牧行业工作者评选,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表”(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签署推荐意见)和有关证明(复印件)材料一式十份、光盘一式十份、发至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处先进工作者评选办公室(xj@caaa.cn)电子文件一份。
(一)连续五年的工作业绩(要求客观、真实、准确)及在企业创业、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中所做出的主要贡献。或在行业管理、经营、服务、科研等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
(二)有效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
(三) 连续五年在企业管理、行业管理及服务、科研等方面的贡献的证明材料。
(四)连续五年所获得的主要成果、奖励和荣誉(省级以上)、发表专业文章或出版专业著作等各类证书(证明)复印件。
(五)近五年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荣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未来五年的区域产业或企业发展远景规划、创新思路与实施对策。
(七)其他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等。
(八)近期免冠、正面彩色2吋照片一张,8吋彩色工作照或生活照一张(或通过E-mail提交数码照片.jpg格式的原图)。
第十八条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或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推荐并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由中国畜牧业协会畜牧行业工作者评选办公室实施资格审查(初审),组织专家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复审),评委会审定(终审)、公示的评选方式。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初审。评选办公室收到申报者事迹材料后,首先对推荐单位的资质和推荐程序进行初审,然后按照评选条件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产生候选名单。
(二)复审。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实地考察部分候选人及其单位,或通知候选人或代表来京答疑、座谈。形成复审意见。
(三)终审。召开专家评审会审定,确定最终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名单。    

 
第五章  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  申报者应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和近五年来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条  申报者获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及各级政府表彰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对畜牧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或行业管理、服务、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能提出区域产业或企业未来发展的远景规划、创新思路与实施对策。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者五年来的工作业绩、行业贡献、学术成就、科研成果等指标体系,结合申报者在畜牧及相关行业的影响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不收取申报者费用。
第二十四条  被评为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的有效期为二年。
第二十五条  凡被评为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其所在地政府和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中国畜牧业协会各分会,均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营业务、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环境保护、社会服务、行业管理等负有监管责任。申报者应按时向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处报送该单位的综合信息,若遇重大事件须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凡获得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应规范使用称号。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其称号,并在下一届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失职渎职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者。
(二)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者。
(三)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发生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者,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凡参与推荐、评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以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保守申报者的个人隐私和相关秘密,保护申报者的知识产权。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工作,组织安排对候选人的考察。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者,由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畜牧行业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机构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委会名义开展各项评选认定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畜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畜牧行工作者
申报表
附件下载
http://down.zhuwang.cc/yzfwy/201203/67383.html


推荐“第二畜牧行工作者”

附件下载
http://down.zhuwang.cc/yzfwy/201203/67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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